近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凌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承担植被恢复费用38109.49元;对其违法所得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下旬,凌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了位于马山县周鹿镇妙圩村某某屯的“六号山”山腰处其家庭所有的速生桉林木,并运出销售。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1.1立方米。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于近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凌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凌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
(来源: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蓝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