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但帮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且未从中获利,这一“代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近日,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一“瘾君子”接收300元毒资后帮助另一吸毒人员购买300元毒品,该院以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上午,吸毒人员韦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耀,要求黄某耀帮忙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向黄某耀转账毒资300元。同日11时许,黄某耀来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某小区大门外,将500元现金交给黄某山(另案处理),让黄某山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黄某山向他人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返回某小区附近交给黄某耀。黄某耀将毒品带回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兑里屯自家中吸食一部分,然后拿着剩余毒品到公路边候车,欲前往南宁市送给韦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路边花圃内查获黄某耀丢弃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43克),并从黄某耀身上缴获一部手机。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黄某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并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因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贩卖毒品罪被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毒品犯罪属于非经济型犯罪,其所侵犯的亦非财产利益。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残害公众身体健康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打击贩卖毒品行为并非因其“牟利性”,而是因其将毒品进行商品化交易导致毒品扩散,从而危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以及公众身体健康。因此,只要毒品交易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了公众健康,就应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至于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因素,但不应成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耀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耀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黄某耀在不以获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帮其他吸毒人员购买毒品,本以为只是“牵线搭桥”,但法网恢恢,这种侵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不能逃过法律的审判。
我国对毒品的管制非常严格,毒品就是一条高压线,千万不能触碰,尤其是青少年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更应该远离涉及毒品的场所、人或者物品,不能因为好奇或者其他原因误入毒品陷阱,触碰法律高压线。
(来源:马山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陈建慧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