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非法运输、储存、 买卖液化气,查!

2024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燃气公共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连日来,马山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织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整治涉燃气领域违法犯罪问题。

近期,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对周鹿镇周鹿社区走村入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时,摸排到一条重要线索,周鹿镇周鹿社区张某某为获利,自己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在无任何合法运输及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并向他人私自出售液化气。2024年11月11日7时许,张某某驾驶装有液化石油气瓶的五十铃牌厢式货车行驶至周鹿镇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正在进行联合执法的县住建、交通运输、周鹿镇派出所、周鹿镇政府部门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运输车辆并无合法运输危险品手续,车上共计查获190瓶重瓶液化气瓶。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以案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温馨提示: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不仅要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许可证,还必须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不仅违法,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要做到:

一、拒绝非法燃气站点。燃气用户应当从具有燃气充装、销售、运输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罐装液化气;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拒绝超期报废钢瓶。燃气用户应当选用经国家认证的生产厂家或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燃气钢瓶,且需要定期检验;燃气站点不得为超期报废钢瓶充装燃气,确保经营、使用安全。

(来源: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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