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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人民法院:促成案外人与买受人和解 展现司法执行温度与智慧

2025年04月30日

近日,马山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涉及南宁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某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依法高效完成了司法拍卖程序,还成功促成了案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和解,展现了司法执行的温度与智慧。

该案件源于南宁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蒙某以其名下挂靠在某木材加工厂的锯木机、输送带、叉车等木材加工机械设备作为抵押,并进行了动产抵押登记。后因蒙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案件经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马山县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的机器设备。马山县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了拍卖程序。经过淘宝网拍卖竞价,买受人陆某以最高价竞得了包括锯木机、输送带、叉车等在内的木材加工机械设备。然而,在拍卖物交付前的清点、核对工作中,案外人董某向马山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拍卖物属于其所有,法院的拍卖行为有误。董某出示了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场地设备转让协议书》及支付设备转让款的相关票据,并表示其已在场地经营木材加工多年,若设备被交付,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马山县法院执行局迅速行动,一方面暂停了拍卖物的交付工作,另一方面告知董某在交付前可以管理使用拍卖物,但不得转移、出卖、毁损。同时,法院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立案受理了董某的执行异议一案,并经过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董某的异议请求。

今年4月18日,在法院的通知下,买受人和案外人一同来到拍卖物现场准备进行设备交付。考虑到案外人已在场地经营多年,且买受人需长途运输等实际情况,马山县法院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积极促成双方和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案外人与买受人最终达成了设备转让协议,买受人将拍卖物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于当天支付了转让款。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努力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此次执行行动,不仅体现了马山县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的严谨与高效,更展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与智慧。既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贡献了司法力量。

(来源:马山县法院 马山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唐运鸿 通讯员:杜梦霏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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