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被申请人逃避执行 法院“硬核”执行教他守规矩

2025年11月07日

“法官,我真没钱!车不是我的,木材也不是我的!”面对马山县法院执行法官的调查,被执行人黄某眼神躲闪,嘴里反复辩解——可他身后装修精致的住宅、门口满载桉树木材的货车,还有侧边停放的本田小轿车,早已将“没钱”的谎言戳得粉碎。这起看似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藏着每个老百姓都该懂的法律“大道理”。

基本案情

黄某在当地常年做速生桉砍伐与买卖生意,经常雇请工人承接桉树砍伐工程。2022年7月31日上午,意外突然发生:他雇请的工人韦某砍倒一棵桉树时,树干不慎砸中另一名工人苏某的腰部,最终导致苏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这意味着苏某后续的治疗、护理、生活都需要大笔开支。

事故发生后,苏某家属多次找黄某、韦某协商赔偿,可双方始终谈不拢。无奈之下,苏某只好向马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多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仔细梳理案情,并确定了案件争议焦点:一方面,黄某与伐木工作队约定“按砍伐重量、立方量结算报酬,苏某自带工具、自行安排作业时间”,这完全符合法律上“承揽关系”的要件;另一方面,黄某作为定作人,既没核实韦某是否有林木砍伐操作资质,也没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开展安全培训,明显没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对苏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款2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黄某却“变了脸”——不仅没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就连苏某的催讨都置之不理。2025年5月9日,苏某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给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明确告知他“5日内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还要如实申报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经营收入等全部财产”。可黄某根本不当回事:电话里均以“经济困难”敷衍,既不赔钱,也不提交财产报告,到后来,干脆不接法官电话、不回短信,玩起了“躲猫猫”,试图靠“失联”逃避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黄某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房产登记,但有一条车辆登记记录显示其名下有一辆本田小轿车,结合黄某从事木材生意的情况,法官判断其可能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为打破执行僵局,遂决定前往黄某住所实地调查。

抵达黄某家后,执行法官观察到其住宅装修别致,门口停靠的货车满载桉树木材,房子侧面也停放有一辆本田小轿车,现场情况与其经济困难的表述截然不同。面对法官的询问,黄某当场否认车辆及木材归其所有,法官当即要求其出示车辆行驶证,最后确认本田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但是在铁证面前,黄某仍坚称车子是朋友的,自己只是挂名保管,试图糊弄执行法官。

种种迹象表明,黄某存在不如实申报财产,恶意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也扰乱了法院执行秩序,其行为符合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官当场作出决定:扣押黄某名下的本田小轿车,依法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黄某之所以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他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这个案件也给大家提了醒,以下三种行为绝不能做,否则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借口再多也没用

生效法律文书一旦作出,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不管是“没钱”“家里困难”,还是“我不服判决”,都不能成为拒绝履行的理由。就像黄某这样的行为,明明有能力履行却躲着不赔,本质上就是违法行为。

“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撒谎必被拆穿

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依法应当如实申报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存款、车辆、房产、经营收入,哪怕是“朋友寄放”“代人保管”的资产,只要查实实际归被执行人所有,就会被认定为“恶意申报”。黄某否认自己的车辆,就是典型的虚假申报,终将会被法官查清。

“隐匿、转移财产”:后果或许远超想象

像黄某这样“有车、有经营收入却谎称无财产”,试图通过“藏财产”“改登记”逃避执行的,一旦被查实,不仅名下财产会被法院扣押、冻结,还可能面临拘留、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转移大额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甚至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而是每个公民必须尽到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总有像黄某这样的人,试图靠隐瞒财产、编造谎言、失联躲债等方式逃避执行,但这些“小聪明”在法律面前根本行不通。马山县法院会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不管“老赖”怎么躲、怎么骗,都要让他们付出代价。

让“纸上判决”真正变为“真金白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用实际行动守护每一位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的宗旨,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遇事别抱侥幸心理,懂法、守法、履行义务,才是正道。

(来源:马山县法院 通讯员:黄华 韦峰 陆海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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