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6·5”世界环境日 以案为鉴 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2026年06月12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矿产资源、水产资源、野生动物既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马山县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审结三起涉及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服务保障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现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敬畏自然、爱护自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例一:彭某某、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与彭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马山县某林地非法开采高岭土石粘土。三人分工明确:刘某某负责联系挖掘机、铲车、泥头车及司机进场作业,彭某某负责挖掘点监工及转运车次统计,另一同案人负责转运点装车管理及销售事宜。三人先后以每吨65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将所采高岭土出售给李某、卢某等人,销售总价达880,939.36元,其中彭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刘某某非法获利2.6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非法采矿造成滑石质粘土矿资源破坏价值共计744,551.51元。2024年1月、2月,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马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年十个月、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非法采矿破坏价值达74万余元,依法应予严惩。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分工协作、组织严密,形成“开采、运输、销售”利益链条,具有典型的有组织性特征。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严重破坏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矿产资源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韦某某在马山县某河流附近游玩时,使用他人遗留现场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当日13时许,韦某某准备离开时被马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逆变器、蓄电池、电鱼杆、鱼竿等电鱼工具及捕获的麦穗鱼若干条。经称量,捕获麦穗鱼净重0.855公斤。经认定,涉案电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同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韦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马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马山县禁渔期为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韦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电鱼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电极所到之处,不论鱼虾大小均被电击致死或致残,未捕捞上来的水生生物也会丧失繁殖能力,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典型意义

禁渔期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水生生物繁殖、恢复渔业资源。本案中韦某某虽捕获水产品数量不大,但使用电鱼这一禁用方法捕捞,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禁渔期电鱼行为,对增强公众保护水产资源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多个乡镇集市向农户收购各类野生动物,饲养存放于家中杂物房及冰柜内,准备用于后续出售。202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将其抓获,现场查获野生动物活体及死体共计44只(条),包括蛤蚧类活体10只、蛇类活体3条及死体2条、狸类死体15只、猫类死体4只、竹鼠类死体10只。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马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蛤蚧(大壁虎)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蛇类中的部分物种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保护动物。黄某某非法收购上述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公众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认识不足,仍存在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本案系通过集市向农户收购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行为,既警示下游收购环节的违法性,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氛围。

法官提醒

美丽和谐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守护。为一己私利而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或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难逃法律制裁,还须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在此呼吁广大公民: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身行为,做到知法、守法;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勇于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做到用法、护法。唯有如此,方能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来源:马山县法院 通讯员:陈建慧 韦富鹏)

上篇:没有了
下篇:指尖染匠心 非遗润童心 ——马山县图书馆开展扎染非遗文化体验活动
分享到

© 2026 马山时讯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www.mashantv.com/Content/weixinlogo.png
马山时讯
http://www.mashantv.com/content/2026-06/12/008871.html
马山时讯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