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但是没领证 男方给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马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郑小某认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决定结婚。
2022年1月,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原告谢某某委托媒人向被告郑小某的父母郑某某和梁某某送彩礼70000元,谢某某与郑小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郑小某按习俗退回原告6000元,郑小某实际收取的彩礼为64000元。
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后3个月间,被告郑小某断断续续到谢某某家与其共同生活10余天左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期间,郑小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22年5月2日自行到马山县某卫生院住院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同时,由于郑小某自身户口的原因,双方无法登记结婚。最终,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决定分道扬镳,原告谢某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退还彩礼6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按照风俗习惯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彩礼是否返应当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实际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结合被告郑小某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曾怀孕并引产的具体情况,郑小某在引产过程中受到的身体伤害,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某,梁某某、郑小某共同向原告退还48000元彩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即使结婚双方当事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存在三种情形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已离婚。本案中,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小某虽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双方并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现双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提出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即使结婚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在发生婚约纠纷时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的,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在沟通无法解决时支付彩礼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来源:马山县法院 通讯员:郑顺卫)
拖欠劳动报酬引民忧 法院高效化解了“薪”结
“感谢蓝法官帮我追回我的血汗钱,谢谢你们!”
2月3日,马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当事人当场付清劳动报酬款2万余元,从立案到案款履行完毕仅用3日,高效的司法速度获得当事人点赞。
2017年,黄某雇佣谢某装卸其承包的某工程物料,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黄某尚欠谢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经谢某多次追偿,黄某未能按时还款。2023年2月1日,谢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上述费用。主办法官蓝乔收到起诉材料后,判定为涉民生案件,准备开启绿色通道,尽快解决该纠纷。在主办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后,黄某表示愿意支付所欠费用,但要求将履行款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谢某。为尽快解决该纠纷,2月3日下午主办法官同黄某一同到银行取现。收到黄某交来的履行款后,主办法官将该款如数交给谢某,谢某拿到他的血汗钱后表示将撤销对黄某的起诉,双方的矛盾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民生事,无小事。下一步,马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民生权益保护,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马山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陆凤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