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消除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进一步遏制因酒驾醉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近年来,马山县公安局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发挥“交所队”联勤优势,积极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查获多起涉嫌“二次酒驾”案件,多名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1】2023年3月5日凌晨0时许,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号牌小型汽车经过518县道路段临时查缉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韦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韦某某仅持有D证驾驶证,不符合驾驶小型普通汽车,存在准驾不符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韦某某曾于2020年8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2】2023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号牌小型汽车沿马山段行驶至518县道5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蓝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核查,蓝某某曾于2019年3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3】2022年12月24日23时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山县白山镇518县道行驶至5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核查,罗某某曾于2020年9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4】2022年12月18日21时许,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行驶至银峰大道1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梁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核查,梁某某曾于2019年5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5】2022年9月22日22时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行驶至金伦大道1公里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核查,罗某某曾于2021年1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6】2022年9月19日21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山县白山镇518县道行驶至0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黄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核查,黄某某曾于2022年7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7】2022年4月19日16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10国道马山段行驶至3267公里82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周某某使用酒精吹气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饮酒后状态。经核查,周某某曾于2019年3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二次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一次酒驾,终身记录在案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公安交管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再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的酒驾违法信息也不会消除。为了您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请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驾成本
饮酒驾驶: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不酒驾,才能久驾!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守法驾驶,平安出行!
(来源:马山县公安局 通讯员:韦传明)